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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3

【政策宣導】行政院會通過「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 限制預售屋換約、重罰不動產炒作、私法人購屋許可制

行政院會通過「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 限制預售屋換約、重罰不動產炒作、私法人購屋許可制

發布日期:111-04-07 11:40單位:地政司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260331



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為引導不動產市場正常發展,防止私法人投資炒作,防杜虛報價格,阻斷契約轉售牟利等行為,這次修法除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簽約後原則不得換約轉售及私法人購屋許可制外,並明確定義不動產炒作行為與罰則,同時建立違規檢舉獎金制度,提升稽查效能等,強力遏止不動產炒作,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



內政部強調,住宅是民眾安居所需,不應成為投機與炒作商品,也應避免無合理使用需求者的不公平競爭。近來,投資客揪團炒房、利用換約哄抬牟利、散播不實資訊影響價格等炒作亂象,而換約轉售則是投機獲利最主要管道,此外,私法人在無居住需求下,以住宅做為資產配置與投資標的,均嚴重影響不動產市場交易與真正購屋民眾權益,所以特別進行修法。本次修法五大重點如下:



一、限制換約轉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經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均可按戶棟處罰50萬至300萬元。



二、重罰炒作行為:明確規範若有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或是以其他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秩序的操縱行為進行炒作,都可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100萬至5,000萬元,經限期改正但未改正者,並可連續處罰。



三、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可檢具證據向縣市政府檢舉,如經查證屬實,將由實收罰鍰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額作為獎金。



四、管制私法人購屋: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許可制規定,並限制取得後於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五、解約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登錄;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3萬至15萬元。



內政部說明,依憲法第2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576號、第709號解釋,人民的財產權與契約自由應受保障,但國家為了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仍可立法合理限制。本次修法限制換約轉售或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等規定,都是基於防杜炒作、維護市場秩序等公共利益而進行適度管制,具有正當性及必要性,且符合憲法規定。



內政部補充,本法案在行政院審查期間經參酌各方意見有作微調,包括將不動產炒作行為的行政罰罰鍰上限,由500萬元提高至5,000萬元,不另修訂刑罰處罰規定。此外,授權內政部可以公告不受換約轉售限制的例外情形,例如買受人在簽約後因受強制執行、重病長期療養、非自願失業或重大變故以致無力繳款,經報請縣市政府核准後可不受限制。



內政部指出,本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協調優先排會審查,並同時研擬相關子法及配套作業,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施行,使不動產市場能穩健有序發展。



聯絡人:不動產交易科 陳進財科長聯絡資訊:0422502159發稿單位: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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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8

政策宣導 - 落實農地農用 修正「農舍興建辦法」4日發布施行


104-09-03

為了落實農地農用的精神,內政部會同農委會完成「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明定三種民眾可興建農舍。對於「農舍承受人資格」的限制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另行修正「農業發展條例」來限制農舍承受人的資格,以確保其適法性。「農舍辦法修正草案」於今(3)日在內政部部務會報提法規案討論後,將循程序會同農委會於4日發布施行。

內政部表示為落實「農業發展條例」規範農地農用的立法意旨,這次「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主要是對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民資格加強規定。內政部指出按規定有三種的民眾可以興建農舍,第一種是屬於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就是一般人認知的農民;第二種為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即「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或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第三種為有心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除第三種民眾,應檢附可茲證明確實從事農業生產的相關佐證資料外,第一、第二種無需檢附上述的佐證資料。

內政部指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日前經農委會辦理座談會、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及公聽會,並經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完竣後,自今(104)年7月16日起於行政院公報及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預告,針對草案原有增修第16條之1「限制農舍承受人資格」的規定,因草案預告期間社會各界認為該條條文恐逾越母法「農業發展條例」授權範圍,有適法性的疑義,經農委會審慎檢討評估後,刪除第16條之1「限制農舍承受人資格」的規定,不納入這次的修正,已另案修正「農業發展條例」,並已於今早在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指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由內政部會同農委會共同訂定,於90年4月26日發布施行,並分別於92年1月3日、93年6月16日及102年7月1日修正發布,這次修法肇因於農舍商品化及農地未農用情形嚴重,農委會希望透過修法以落實農地農用。







聯 絡 人 : 朱偉廷科長

聯絡電話: 8771-2597

發稿單位: 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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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25

政策宣導 - 建築法導入民間專業機構 強化建築設計施工品質


建築法導入民間專業機構 強化建築設計施工品質 



為強化建築設計、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機制,內政部於昨(18)日部務會報通過「建築法」第34條、第56條及第70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的結構等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或指定的機關(構)、公會團體審查,及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經主管機關或指定專業機構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等規定,以達到落實三級品管的目的。本修正草案將循法制作業程序送行政院審議,並已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審查的優先法案。



內政部表示,依現行「建築法」第3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依法簽證負責;另第56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等規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並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礙於各地方政府幅員、人力財力差異,以致執行管理強度不一。



內政部於今(105)年2月15日邀集建築師、土木、結構、大地技師及不動產開發商業公會開會討論,決定借鑑日本的「中間檢查制度」作法來修正建築法,藉由第三公正單位協助辦理審查及現場查驗機制,營建署並著手進行「建築法」修法工作。



本次修正「建築法」第34條,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的結構等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或指定的機關(構)、公會團體審查;第56條及第70條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經主管機關或指定專業機構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竣工查驗,並得委託專業機構為之,有關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本次修法將藉由導入民間機構專業能力,協助辦理審查及現場查驗機制,更加落實三級品管制度,以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並進一步強化建築安全。



單位主管:高文婷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82

發稿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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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25

政策宣導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修正情形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係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授權規定,作為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並於90年3月26日新增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主要為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之程序規定,其後並就該專章進行部分條文修正共計4次。本次係配合行政院於103年10月2日同意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報「打造產業綠色通道-產業用地利用管理制度檢討及改善方案」針對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案件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時機調整之要求,並連同其他不合時宜及應修正部分,一併納入檢討修正。為利後續執行,內政部營建署5次邀集中央相關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商後終獲共識,修正草案刻正報請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中。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本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修正(草案)方向,主要有4大重點:

一、將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案件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時點改於土地異動登記之後,解決目前土地異動為可建築用地後,申請人為實施開發建築及相關管線設施埋設,常再有水土保持或整地二次施作之不合理情形,使開發許可後之水土保持或整地排水與開發建築,申請人能整體規劃進場施作。

二、修正開發案於獲准開發許可後限期開發之規定,避免發生土地異動登記後申請人遲不進場開發,反待價而沽衍生土地使用無效率問題,爰明定申請人應於取得開發許可後1年內申請整地排水計畫或水土保持計畫,並應於10年內或展延期限內完成開發使用,否則原許可失其效力。

三、明定開發許可廢止或失效後,已異動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處理規定,特別針對已完成使用或已取得建造執照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土地,為避免原作為土地使用管制之開發計畫因廢止導致欠缺土地使用管制依據,造成土地使用管制問題,故限期1年或展期期限內提出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之申請,否則將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辦理變更或恢復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前原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

四、明定經核發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案件之開發計畫書圖遺失後處理方式,解決早期因書圖文件保存方式並未電子化,致生已獲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案件之計畫書圖因故遺失後,其土地後續如何進行管制或開發建築等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此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修正(草案)內容,將使開發許可後之水土保持或整地排水與開發建築能整體規劃進行施作,並針對開發許可廢止或失效後已完成異動登記之土地處理、開發計畫書圖遺失後之補救等實務問題,明定其執行方式規定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所依循。此外,此次修正開發許可後限期開發規定亦可遏止非都市土地藉由開發許可養地牟利之不當情形。上述修正草案內容將俟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完竣後,儘速辦理法制作業發布實施。





單位主管:林秉勳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580

發稿單位: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

發布日期:201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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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7

政策宣導 - 行政院:推動最有利標 營造公平合理的公共建設環境


行政院:推動最有利標 營造公平合理的公共建設環境



發布日期:105-06-15    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今(15)日召開記者會說明公共工程採購最有利標相關事宜。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宏謀表示,為積極改善國內營建環境,考量國內一些重大公共工程常以最低標決標,造成履約不足能力的廠商搶標得標,因而在履約施工階段,發生進度嚴重落後、品質不良、爭議持續不斷,嚴重影響國家預期建設目標。未來行政院工程會將加速改革工程採購決標方式,鼓勵工程採購機關靈活善用採購策略,重大工程建設採用最有利標評選優良廠商。



吳政委表示,為鼓勵全國各工程採購機關以最有利標選出優質有能力履約廠商,工程會正在研擬未來採購程序需採取相關配套作法,例如各機關對採購需求、採購策略包括招決標方式、履約規範及標準、估驗計價付款等,均應於公告招標前於機關內部完成審查,機關以共識決定代替以往由承辦公務員個人的判斷取捨;評選委員名單事先於招標文件公告,全部透明公開,杜絕黑箱作業、委員名單外洩等不必要爭議,亦可讓採購機關慎選委員,委員也會比較注意維護自己的聲譽。此外,要求機關加強採購需求的審查,也會大量減少廠商得標後因機關調整改變履約內容的諸多爭議。



吳政委指出,現行採用最有利標適法性沒有問題,但需承辦人員分析簽報,未來會統一要求納入招標前機關採購審議,以機關合議代替承辦個人判斷取捨,如此也可讓採購機關瞭解採購案件生命週期,減少不必要爭議。



吳政委並指出,發生重大工安廠商的資訊揭露,也可以列為機關採購評選的重要參考,對於機關採最低標案件亦將加強抽查稽核。以上各種配套輔導策略,目的是扭轉改善現行國內各工程機關保守心態,也期待優良廠商對國家建設有更多的參與機會,共同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吳政委強調,工程會希望未來營造一個更公平、合理的公共建設環境,提升營建工程品質及相關產業國內外的競爭力。(撰稿:曾涵副,電話:02-2341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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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8

政策宣導 - 全國都市地價總指數上漲1.49%明顯趨緩


內政部今(15)日發布第45期都市地價指數,全國都市地價總指數上漲1.49%,為自99年(近12期)以來漲幅最低的1期,漲幅明顯趨緩;各直轄市、縣(市)中漲幅最大者為宜蘭縣上漲5.25%;直轄市部分,則以臺南市上漲2.69%,漲幅最大。

內政部出版的第45期「都市地價指數」刊物,顯示去(104)年4月1日至9月30日全國都市地價總指數為119.28(以102年3月31日為基期),上漲幅度為1.49%,與上(44)期(2.14%)及去年同(43)期(4.25%)相較,漲幅明顯趨緩。另各直轄市、縣(市)漲幅也均呈現趨緩態勢,僅宜蘭縣、臺東縣、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5個縣市漲幅超過3%,其餘各直轄市、縣(市)地價指數則漲幅有限。

在上漲幅度較大的縣市中,宜蘭縣上漲5.25%,漲幅最大。宜蘭縣政府表示,因國道5號及周邊交通路網便捷,縣內遊憩休閒產業活絡,各觀光景點與主要商圈人潮匯集,帶動商機,地價穩定發展。復加上104年9月公開標售羅東竹林計畫區段徵收、宜蘭市生物醫學產業特定專用區、宜蘭市北津地區市地重劃等可建築土地,標脫率達100%,民間資金持續挹注下,地價持續上揚。

直轄市中,以臺南市上漲2.69%,漲幅最大。臺南市政府表示,因近年來積極推動交通建設,如國道1號大灣交流道北上閘道即將通車,屆時將可直達臺南市火車站,同時觀光產業活絡,帶動地價上漲。

另以土地買賣筆數觀察,本期全國土地買賣筆數為26萬3,994筆,較上期28萬7,597筆減少8.21%,與去年同期32萬8,462筆相較減少19.63%,土地買賣筆數呈現量縮態勢。

內政部指出,都市地價指數是將各直轄市、縣(市)的都市計畫範圍內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土地,以統計方法選取具代表性的中價位區段查估其平均區段地價,據以編算某一地區內土地價格在一定期間內的相對變動(上漲或下跌)的百分數,其性質類似物價指數,並定期於每年1月15日及7月15日發布。

第45期都市地價指數於今(15)日起可在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





聯 絡 人 :     何圳達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56-5264

發稿單位:    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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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8

政策宣導 - 立法院三讀通過 國土計畫法草案


104-12-18 營建署

國土計畫法草案

近幾年來全球氣候變遷、極端氣候現象頻仍,九二一地震、莫拉克颱風等重大災害,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巨大損失,充分暴露國土脆弱體質及大自然反撲警訊;而臺灣為島嶼國家,四周環繞海洋,長期以來卻欠缺對海洋整合使用與管理之思維及作法;又我國致力洽簽自由貿易協定,國內市場逐步對外開放,面對全球化與國際競爭,農業生產用地在維持糧食安全、生態保育與經濟發展等各方面之需求下,面臨釋出及維護之雙重壓力;兩岸經貿往來逐步開放之發展趨勢,國內產業用地之供需亦產生重大轉變,土地使用區位、型態及管制事項,應思索因應新興產業需求配套規劃;高速鐵路、科學工業園區及航空城等重大建設,改變國土空間結構,建立成長管理之城鄉發展模式,以引導土地有秩序使用,亦為當前應有之必要作為。前揭國土空間面臨之重要議題,涉及國土保安、生態保育、資源維護、糧食安全、經濟發展及城鄉管理等不同面向,從單一部門立場思考進行空間規劃,絕對無法符合國內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需求,突顯當前實施整體國土規劃之急迫性及必要性。

參考我國鄰近國家如日本、韓國,以及國土面積與我國相近之荷蘭,皆已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法案或計畫,引導土地有秩序發展。有鑑於此,政府為追求生活、生產及生態之永續發展,並達到:(一)建立國土計畫體系,明確宣示國土空間政策,並依循辦理實質空間規劃。(二)因應氣候變遷趨勢、海洋使用需求、維護糧食安全及城鄉成長管理,研訂國土空間計畫,引導土地有秩序利用。(三)依據土地資源特性、環境容受力及地方發展需求,研擬土地使用管制,確保土地永續發展。(四)依據土地規劃損失及利得,研訂權利保障及補償救濟等目標,爰擬具「國土計畫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各級主管機關與其權責、用詞定義及國土計畫之規劃基本原則。(草案第一條至第五條)

二、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以合議方式辦理之事項。(草案第六條)

三、國土計畫之類型、全國國土計畫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間之關係,及國土計畫與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相互間之關係。(草案第七條)

四、各級國土計畫內容應載明之事項。(草案第八條及第九條)

五、國土計畫之擬訂、民眾參與、審議及國土計畫經核定後公告實施之程序。(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六、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得申請復議。(草案第十三條)

七、國土計畫之通盤檢討與適時檢討變更之時機及辦理程序。(草案第十四條)

八、都市計畫及部門計畫應與國土計畫配合之事項。(草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九、明定主管機關為擬訂或變更國土計畫,辦理調查、勘測之處理程序及損失補償;主管機關應蒐集國土規劃基礎資訊及環境敏感地區相關資料。(草案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十、國土功能分區與其分類之劃設原則、國土功能分區圖之製定及土地使用管制原則。(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

十一、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下,從事土地使用者申請使用許可及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辦理之事項。(草案第二十三條至二十五條)

十二、申請人取得使用許可後之土地使用管制與其應盡之義務及負擔。(草案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

十三、原屬合法使用之土地、建築物或設施,其權利人之權利保障及補償原則。(草案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

十四、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處罰。(草案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

十五、海域管轄範圍之劃定及海域執法事項。(草案第三十五條)

十六、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成立與其來源及用途。(草案第三十八條)

十七、各級國土計畫與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期限,及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之時程。(草案第三十九條)



發 表 人 : 陳繼鳴

聯絡電話: 02-8771-2580

聯 絡 人 : 蔡玉滿

聯絡電話: 02-8771-2588

發稿單位: 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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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8

政策宣導 - 國土三法全到位 建立國土新秩序


攸關國土永續發展及土地使用秩序的國土三法,歷經多年的推動,在各界的努力下,「國土計畫法」、「海岸管理法」及「濕地保育法」等3部法案,全數在立法院第八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立法,落實總統馬英九「推動國土計畫、國土復育、海岸保護、地質保育立法」的競選政見,是臺灣環境生態保育及國土永續發展重要的里程碑。

內政部表示,臺灣國家位處地震帶,地質不穩,伴隨近年來氣候變遷加劇,使得每逢颱風或豪大雨來襲,總造成許多災情,像是921大地震、八八風災等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巨大損失,另臺灣是島嶼,缺乏海洋整合使用與管理的思維,且近年來農業生產用地在經濟發展需求下,面臨釋出壓力等重要國土空間議題。此議題涉及國土保安、生態保育、資源維護、糧食安全、經濟發展及城鄉管理等不同面向,亟須從整體角度思考進行空間規劃,除符合國內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需求外,也須兼顧環境永續。

總統馬英九對於國土永續相當重視,多次在公開場合表示,「要儘快通過『國土計畫法』,以永續為目標,尤其危險地區一定要禁止或嚴格限制開發,並應將氣候變遷因素,與河川綜合流域治理及國土規劃相結合。」內政部也將「推動國土計畫法立法」列為施政重點項目,國土三法通過後,對我國國土、海域及生態,有更明確的規範,讓國土永續發展邁入新的階段。

國土計畫法為國土最高指導原則

「國土計畫法」在今(104)年12月18日通過,規範全國土地,是國土的最高指導原則,以整體的角度,重新思考國土空間規劃及使用,將資源做最適當的配置,未來非都市土地將從目前的11種使用分區及19種使用地,改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4個功能分區。在劃設過程中,除了考量現有土地分區和編定外,也將自然資源條件、環境敏感情形、地方發展需要等納入考量,以性質區分使用管制程度,建立國土新秩序。



現行土地使用分區改劃為國土功能分區(內政部營建署104年12月)

國土各功能分區的使用原則 國土功能分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劃定公告後,應依計畫進行保育或開發;「國土保育地區」以保育為原則,「海洋資源地區」供海域公共通行、公共水域使用或其他依法核准的使用等為主,「農業發展地區」以提供農業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城鄉發展地區」則可以申請使用許可後開發利用,且不用變更土地,大幅縮短土地變更審查流程,達到開發與保育雙贏局面;至於目前屬於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範圍者,仍依「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相關規定管制。 為減緩新管制對民眾的衝擊,針對未來不符合國土功能分區管制規定的建築物或設施,如屬區域計畫實施前就已經存在,或區域計畫實施後合法申請設置,可維持原來的使用;但若屬於區域計畫實施後的非合法建築物或設施等違建,並不會就地合法,仍會依法進行查處。另針對土地因為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導致劃設前屬合法可建築用地,被劃為國土保育地區的非可建築用地,不能再開發建築的部分,將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給予適當補償,基金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以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的國土保育費、自來水及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一定比例費用、違法罰鍰一定比例提撥、民間捐贈基金孳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為來源,前10年並由政府編列預算500億元補充。 國土規劃考量原住民特殊性 「國土計畫法」對於原住民土地及海域有特別加以考量,明確宣示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並建立互利共榮機制,未來若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土地及海域,內政部將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定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並同時考量原住民土地使用的傳統及特殊性,研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符合土地使用需求。 國土功能分區公告時程 為使中央與地方完備各項配套措施,「國土計畫法」於總統公布後,由行政院在1年內定施行日期,施行後2年內內政部應實施「全國國土計畫」、4年內地方政府應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6年內地方政府應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屆時「國土計畫法」將正式上路,「區域計畫法」將配合廢止。



國土計畫法推動時程規劃(內政部營建署104年12月)

此外,考量「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前,尚有6年過渡期,「區域計畫」仍然適用,內政部將繼續推動「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以利未來參考擬定「全國國土計畫」。至於目前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在擬定的「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已接近完成階段,因計畫研擬過程已將「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納入考量,所以未來將有助於擬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現行區域計畫與國土計畫體系銜接方式圖(內政部營建署104年12月)

建立海岸管理機制 國土第二法是「海岸管理法」,立法院於104年1月20日三讀通過,作為海岸地區保護及防護的法令依據,臺灣四面環海,海岸線長千餘公里,擁有廣大面積的海岸土地,海域與陸域交接的帶狀區域,具海、陸生態系統的特性,所以海岸保育與利用兼顧相當重要,「海岸管理法」透過計畫指導海岸地區的保育與利用,整合機關的管理權責,以促進海岸地區的永續發展。 在「海岸管理法」自104年2月4日施行後,內政部已展開各項海岸資源調查規劃與資料庫建置工作,除在今年8月4日公告「海岸地區範圍」外,預定在明(105)年2月4日前發布實施5項子法,並在106年2月4日公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至有關海岸地區的劃設,是為明確「海岸管理法」的適用範圍,並未直接限制或禁止區內相關利用行為,請民眾放心。 促進濕地保育及明智利用 國土第三法「濕地保育法」,是國土三法中最早立法完成的法案。102年6月18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後,自104年2月2日起施行,9項子法皆已完成立法。該法不同於以往保育法律嚴格的禁止與限制,是以「明智利用」為核心精神,針對各濕地不同特性,以保育利用計畫因地制宜訂定最佳的管理策略,並尊重民眾既有合理及合法權利,在地方發展及環境保育之間尋求最佳的平衡點。 我國已公告的重要濕地包括曾文溪口、四草2處國際級重要濕地,保護國際關切保育類物種黑面琵鷺的棲息環境,以及七股鹽田等40處國家重要濕地,保護濕地重要生態資源;另外還有成龍濕地等41處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將依法辦理評定檢討作業。內政部目前與地方政府、NGO及社區合作,由下而上由透過地方社區意見及結合學術研究,研擬「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另外「濕地保育法」亦透過審議機制對重要濕地及周邊一定範圍內相關開發及利用行為加強輔導及控管,維持濕地天然滯洪功能及生物多樣性。 如基隆寶貝內寮濕地透過與當地保育團體合作,協助清理濕地環境,並透過當地企業協助引進山泉水,解決濕地水源問題,讓濕地重現生機,現在內寮濕地已可看見稀有的遷移性迷蜓-紅脈蜻蜓及長尾,成為當地國小體驗濕地豐富生態的最佳環境教育場所。另藉由濕地的豐富的水生昆蟲及大肚魚等捕食蚊子的卵及幼蟲,以自然生態方式大幅減少內寮濕地附近蚊子的數量,符合濕地明智利用的精神。





內政部表示,「濕地保育法」及「海岸管理法」相關配套機制已按部就班進行中,因「國土計畫法」日前才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續將積極辦理19項相關子法研訂及「國土計畫」擬定工作,以期早日完成,落實國土永續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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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9

政策宣導 - 國土三法全到位 建立國土新秩序


攸關國土永續發展及土地使用秩序的國土三法,歷經多年的推動,在各界的努力下,「國土計畫法」、「海岸管理法」及「濕地保育法」等3部法案,全數在立法院第八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立法,落實總統馬英九「推動國土計畫、國土復育、海岸保護、地質保育立法」的競選政見,是臺灣環境生態保育及國土永續發展重要的里程碑。

內政部表示,臺灣國家位處地震帶,地質不穩,伴隨近年來氣候變遷加劇,使得每逢颱風或豪大雨來襲,總造成許多災情,像是921大地震、八八風災等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巨大損失,另臺灣是島嶼,缺乏海洋整合使用與管理的思維,且近年來農業生產用地在經濟發展需求下,面臨釋出壓力等重要國土空間議題。此議題涉及國土保安、生態保育、資源維護、糧食安全、經濟發展及城鄉管理等不同面向,亟須從整體角度思考進行空間規劃,除符合國內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需求外,也須兼顧環境永續。

總統馬英九對於國土永續相當重視,多次在公開場合表示,「要儘快通過『國土計畫法』,以永續為目標,尤其危險地區一定要禁止或嚴格限制開發,並應將氣候變遷因素,與河川綜合流域治理及國土規劃相結合。」內政部也將「推動國土計畫法立法」列為施政重點項目,國土三法通過後,對我國國土、海域及生態,有更明確的規範,讓國土永續發展邁入新的階段。

國土計畫法為國土最高指導原則

「國土計畫法」在今(104)年12月18日通過,規範全國土地,是國土的最高指導原則,以整體的角度,重新思考國土空間規劃及使用,將資源做最適當的配置,未來非都市土地將從目前的11種使用分區及19種使用地,改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4個功能分區。在劃設過程中,除了考量現有土地分區和編定外,也將自然資源條件、環境敏感情形、地方發展需要等納入考量,以性質區分使用管制程度,建立國土新秩序。



現行土地使用分區改劃為國土功能分區(內政部營建署104年12月)

國土各功能分區的使用原則 國土功能分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劃定公告後,應依計畫進行保育或開發;「國土保育地區」以保育為原則,「海洋資源地區」供海域公共通行、公共水域使用或其他依法核准的使用等為主,「農業發展地區」以提供農業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城鄉發展地區」則可以申請使用許可後開發利用,且不用變更土地,大幅縮短土地變更審查流程,達到開發與保育雙贏局面;至於目前屬於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範圍者,仍依「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相關規定管制。 為減緩新管制對民眾的衝擊,針對未來不符合國土功能分區管制規定的建築物或設施,如屬區域計畫實施前就已經存在,或區域計畫實施後合法申請設置,可維持原來的使用;但若屬於區域計畫實施後的非合法建築物或設施等違建,並不會就地合法,仍會依法進行查處。另針對土地因為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導致劃設前屬合法可建築用地,被劃為國土保育地區的非可建築用地,不能再開發建築的部分,將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給予適當補償,基金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以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的國土保育費、自來水及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一定比例費用、違法罰鍰一定比例提撥、民間捐贈基金孳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為來源,前10年並由政府編列預算500億元補充。 國土規劃考量原住民特殊性 「國土計畫法」對於原住民土地及海域有特別加以考量,明確宣示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並建立互利共榮機制,未來若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土地及海域,內政部將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定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並同時考量原住民土地使用的傳統及特殊性,研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符合土地使用需求。 國土功能分區公告時程 為使中央與地方完備各項配套措施,「國土計畫法」於總統公布後,由行政院在1年內定施行日期,施行後2年內內政部應實施「全國國土計畫」、4年內地方政府應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6年內地方政府應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屆時「國土計畫法」將正式上路,「區域計畫法」將配合廢止。



國土計畫法推動時程規劃(內政部營建署104年12月)

此外,考量「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前,尚有6年過渡期,「區域計畫」仍然適用,內政部將繼續推動「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以利未來參考擬定「全國國土計畫」。至於目前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在擬定的「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已接近完成階段,因計畫研擬過程已將「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納入考量,所以未來將有助於擬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現行區域計畫與國土計畫體系銜接方式圖(內政部營建署104年12月)

建立海岸管理機制 國土第二法是「海岸管理法」,立法院於104年1月20日三讀通過,作為海岸地區保護及防護的法令依據,臺灣四面環海,海岸線長千餘公里,擁有廣大面積的海岸土地,海域與陸域交接的帶狀區域,具海、陸生態系統的特性,所以海岸保育與利用兼顧相當重要,「海岸管理法」透過計畫指導海岸地區的保育與利用,整合機關的管理權責,以促進海岸地區的永續發展。 在「海岸管理法」自104年2月4日施行後,內政部已展開各項海岸資源調查規劃與資料庫建置工作,除在今年8月4日公告「海岸地區範圍」外,預定在明(105)年2月4日前發布實施5項子法,並在106年2月4日公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至有關海岸地區的劃設,是為明確「海岸管理法」的適用範圍,並未直接限制或禁止區內相關利用行為,請民眾放心。 促進濕地保育及明智利用 國土第三法「濕地保育法」,是國土三法中最早立法完成的法案。102年6月18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後,自104年2月2日起施行,9項子法皆已完成立法。該法不同於以往保育法律嚴格的禁止與限制,是以「明智利用」為核心精神,針對各濕地不同特性,以保育利用計畫因地制宜訂定最佳的管理策略,並尊重民眾既有合理及合法權利,在地方發展及環境保育之間尋求最佳的平衡點。 我國已公告的重要濕地包括曾文溪口、四草2處國際級重要濕地,保護國際關切保育類物種黑面琵鷺的棲息環境,以及七股鹽田等40處國家重要濕地,保護濕地重要生態資源;另外還有成龍濕地等41處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將依法辦理評定檢討作業。內政部目前與地方政府、NGO及社區合作,由下而上由透過地方社區意見及結合學術研究,研擬「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另外「濕地保育法」亦透過審議機制對重要濕地及周邊一定範圍內相關開發及利用行為加強輔導及控管,維持濕地天然滯洪功能及生物多樣性。 如基隆寶貝內寮濕地透過與當地保育團體合作,協助清理濕地環境,並透過當地企業協助引進山泉水,解決濕地水源問題,讓濕地重現生機,現在內寮濕地已可看見稀有的遷移性迷蜓-紅脈蜻蜓及長尾,成為當地國小體驗濕地豐富生態的最佳環境教育場所。另藉由濕地的豐富的水生昆蟲及大肚魚等捕食蚊子的卵及幼蟲,以自然生態方式大幅減少內寮濕地附近蚊子的數量,符合濕地明智利用的精神。





內政部表示,「濕地保育法」及「海岸管理法」相關配套機制已按部就班進行中,因「國土計畫法」日前才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續將積極辦理19項相關子法研訂及「國土計畫」擬定工作,以期早日完成,落實國土永續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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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9

政策宣導 - 全國都市地價總指數上漲1.49%明顯趨緩


內政部今(15)日發布第45期都市地價指數,全國都市地價總指數上漲1.49%,為自99年(近12期)以來漲幅最低的1期,漲幅明顯趨緩;各直轄市、縣(市)中漲幅最大者為宜蘭縣上漲5.25%;直轄市部分,則以臺南市上漲2.69%,漲幅最大。

內政部出版的第45期「都市地價指數」刊物,顯示去(104)年4月1日至9月30日全國都市地價總指數為119.28(以102年3月31日為基期),上漲幅度為1.49%,與上(44)期(2.14%)及去年同(43)期(4.25%)相較,漲幅明顯趨緩。另各直轄市、縣(市)漲幅也均呈現趨緩態勢,僅宜蘭縣、臺東縣、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5個縣市漲幅超過3%,其餘各直轄市、縣(市)地價指數則漲幅有限。

在上漲幅度較大的縣市中,宜蘭縣上漲5.25%,漲幅最大。宜蘭縣政府表示,因國道5號及周邊交通路網便捷,縣內遊憩休閒產業活絡,各觀光景點與主要商圈人潮匯集,帶動商機,地價穩定發展。復加上104年9月公開標售羅東竹林計畫區段徵收、宜蘭市生物醫學產業特定專用區、宜蘭市北津地區市地重劃等可建築土地,標脫率達100%,民間資金持續挹注下,地價持續上揚。

直轄市中,以臺南市上漲2.69%,漲幅最大。臺南市政府表示,因近年來積極推動交通建設,如國道1號大灣交流道北上閘道即將通車,屆時將可直達臺南市火車站,同時觀光產業活絡,帶動地價上漲。

另以土地買賣筆數觀察,本期全國土地買賣筆數為26萬3,994筆,較上期28萬7,597筆減少8.21%,與去年同期32萬8,462筆相較減少19.63%,土地買賣筆數呈現量縮態勢。

內政部指出,都市地價指數是將各直轄市、縣(市)的都市計畫範圍內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土地,以統計方法選取具代表性的中價位區段查估其平均區段地價,據以編算某一地區內土地價格在一定期間內的相對變動(上漲或下跌)的百分數,其性質類似物價指數,並定期於每年1月15日及7月15日發布。

第45期都市地價指數於今(15)日起可在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





聯 絡 人 :     何圳達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56-5264

發稿單位:    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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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25

政策宣導 - 臺北市建管處刻正研議老屋健檢計畫及後續配套措施


經統計臺北市於86年5月1日以前核發且樓高3層以上的建築物,計有7萬4千餘棟,建管處刻正研議老屋健檢計畫及後續相關配套措施,並配合中央政策,協助市民做好房屋安全防災整備。

建管處表示,內政部於86年5月1日大幅修正建築技術規則,針對建築物「耐震設計」專節詳加規範,使建築物於地震災害發生時,能達到「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安全要求。是日以前核發的建築物,樓高3層以上全市計有7萬4千餘棟,建管處為協助市民瞭解自家房屋結構安全狀況,刻正研議老屋健檢執行計畫及後續配套措施,俟報府核定後即可推動。

目前規劃老屋健檢分三階段進行,預計3年執行完成。第1階段針對86年5月1日前核發之3層樓以上建築物、建築物經建築師、土木及結構三大公會巡查為現況結構型態不佳者、 921、331地震列管黃單建築物、位於臺北市27條救災道路旁之建築物、坐落於臺北市範圍內之斷層帶、土壤液化區建築物,以及民眾認為有疑慮,經建管處同意受理者等耐震能力需進一步釐清確認者,優先輔導社區住戶申請老屋健檢。

第一階段預估篩選15000棟,其中預估有7500棟建築物須進行老屋健檢(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建管處將公告並輔導民眾申請,初評費用每案約8000元,可向市府申請補助。經初評確認耐震能力不佳(D、E級)建議進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後續依詳細評估結果辦理拆除重建或結構補強事宜。

至於老屋健檢後如何處理,建管處配合市府都更戰略,刻正研擬「臺北市老屋健檢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草案)」,擬就健檢結果提供必要的協助,以利市民早日更新重建,提昇公共安全。不過建管處初步的規劃方向,因涉及市府財政及相關局處意見整合,相關執行細節也會配合中央政策進一步研議,俟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實施。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發布科室: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發布日期:2016/2/24

• 聯絡人:洪正工程司德豪

• 聯絡電話:1999轉8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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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25

政策宣導 - 內政部自主更新補助開始受理申請


為鼓勵自主更新,提高補助誘因,内政部於105年2月23日修訂「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部分條文及發布申請補助作業須知,即日開始受理申請。另因應「0206震災」更新推動需求,災損地區申請案不受時間限制,隨時受理提案申請。



有關自主更新補助經費計算,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採全額補助,每案上限為500萬元;需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者,額外依樓地板面積增加補助額度。另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者,實施工程費用一般地區每平方公尺補助工程經費上限800元、優先地區提高至1,200元,補助比率45%;耐震補強工程可額外補助施作部分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4,000元,補助上限55%。



為提高補助誘因,本辦法修訂重點包括:1、經耐震能力初評者得優先補助。2、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增設之防墜設施得予以補助。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額外增列都市更新事業實施工程補助經費及比率等。

105年自主更新補助申請,分3階段受理,分別各於105年4月11日、7月11日及10月11日截止收件,後續將依申請補助計畫書審查結果核給補助經費。



為配合補助作業推行,營建署預計於105年3月起於北、中、南區辦理4場自主更新補助作業教育講習說明會,近期將公布於都市更新入口網http://twur.cpami.gov.tw/public/pu-index.aspx,歡迎踴躍參加。

單位主管:王武聰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58

發稿單位: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

發布日期:201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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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25

政策宣導 - 土壤液化潛勢區公開作業 經濟部緊鑼密鼓進行


0206地震災後,行政院張院長於本(2)月14日,指示經濟部1個月內公布國內土壤液化潛勢區的資料,經濟部目前正緊鑼密鼓的進行土壤液化潛勢圖的產製與查詢系統的架設,可望於3月13日前正式將土壤液化潛勢查詢系統上網公開。



臺灣位屬地震帶,有1/3是沖積平原,地質鬆軟,加上這些地區人口稠密與各種工程建設發達,相對容易產生土壤液化災害。政府有必要進行全臺土壤液化潛勢圖的測製,以做為都市防災規劃,工程建設的參考,降低災害可能帶來的損失。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針對全臺土壤液化潛勢,已進行長期調查研究,具有全國最新、最完整的圖資。中央地調所截至目前已完成臺北市、新北市、宜蘭縣、新竹縣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的縣市的測製,將優先辦理公開。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等地區將於今年(105年)完成調查測製。桃園市、苗栗縣、花蓮縣、臺東縣、基隆市、南投縣等地區,因屬於較不易發生土壤液化之地區,將106年後陸續進行調查。



經濟部預定於3月上旬完成查詢系統測式版,並向行政院報告及做必要調整後,於3月13日前正式將土壤液化潛勢查詢系統上網公開。查詢系統將會套疊街廓圖臺及標示道路名稱,以方便民眾查詢使用。土壤液化潛勢圖資公開的目的,是使資訊公開透明化,讓民眾了解所處之地質環境,提高國人防災意識,同時擬定配套措施,以滿足國人知的權利,並達到防災減災效益。



將公開的土壤液化潛勢圖,初步區分為3級,顯示在設計地震(約5或6級震度)時的高、中、低土壤液化潛勢等級。公開的土壤液化潛勢區,僅是表示發生機率的高低,高液化潛勢區的建築,可透過地基及房屋健檢,確實瞭解安全性必要時採取補救措施,民眾不必因此恐慌。



發布單位:中央地質調查所 

發布日期:2016-02-23 下午 03:53

聯絡電話:(02)29429306、092881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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